转发省经信委等3部门《关于做好全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及供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建设局,市燃管处,漳州安然公司、漳州城投集团,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全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闽经信石化〔2018〕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储气调峰能力建设的重要性
加强储气和调峰能力建设,是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天然气作为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未来较长时间消费仍将保持较快增长。尽快形成与消费相适应的储气能力和完善的调峰应急机制,是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市各县(市、区)普遍不具备日均3天用气量的储气能力,有些地方甚至没有储气设施,这一短板已成为制约天然气行业可持续性平稳发展的瓶颈。一旦出现供气短缺时势必束手无策,给正常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面对于此,各地务必直面问题,坚持民生优先,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全力以赴做好储气调峰能力建设工作。
二、储气设施调峰建设目标指标
各地建设局应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到2020年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在发生应急情况时必须最大限度保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用气供应安全可靠。城镇燃气企业要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不可中断大用户要结合购销合同签订和自身实际需求统筹供气安全,鼓励大用户自建自备储气能力和配套其他应急措施。
以上各方的储气指标不得重复计算。储气指标的核定范围包括:具备一定规模可为下游输配管网、终端气化站等调峰的LNG、CNG储罐罐容(不重复计算周转量,不含液化厂、终端气化站及瓶组站、车船加气站及加注站)等。合资建设的储气设施,其储气能力可按投资比例分解计入相应出资方的考核指标,指标认定的具体方案应在相关合同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可中断合同供气、高压管存、上游产量调节等不计入储气能力。
三、加快推进储气调峰设施建设
各地建设局、各燃气企业应立即组织对本地区的储气设施和能力现状进行梳理统计,对照前述的目标、指标仔细核对,找出差距短板。同时,要开展居民和非居民用气用户情况和用气量调查工作,分析非居民用户的用气特点,对其进行科学合理分类,区分可中断用户、可调减用户和不可中断用户。然后,据此对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做出规划,制定2018至2020年建设计划。计划中应明确调峰储气设施发展目标、项目布局和建设时序,制定年度计划,分层次稳步推进,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设施建设方面,要分工负责,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今年必须开工。此外,应加强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加快管网拓宽、改造升级,做到不同气源管网互联互通,实现输配管网双向输气,最大限度发挥应急和调峰能力。
四、采取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一是制订实施方案。各地应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措施,确保建设目标得以实现,方案应报我局燃气管理处备案,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二是做好协调沟通。各地建设应主动与经信、发改部门取得联系,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的原则,协同推进市天然气产供储销各方面工作,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强化考核问责。各地应根据具相关要求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加强对储气调峰能力建设情况的跟踪敦促。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严厉查处。四是各管道燃气企业应在供气时,要突出民生优先,必要时实施“压非保民”措施,确保民生用气需求;应明确非居民用户用气序位,列明在供气不足情况下用户减停气的先后排序,制定“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并备案。
附件:闽经信石化〔2018〕116号/YJfile/yjattached/file/201806/20180628174347_3465.pdf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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