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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1-10-12 15:58:39       点击:828 次 页面功能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字体: 】【打印】【关闭
闽价商〔2011〕35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内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天然气定价机制,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我省天然气项目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然气定价机制,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我省天然气项目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定价目录》和《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站线公司”)和城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城市燃气公司”)销售价格调整。
  第三条 站线公司销售的天然气(含液态)价格分为“合同气量价格”和“合同外气量价格”。“合同气量价格”是指列入国家发改委关于福建LNG总体项目一期工程核准批复范围并签订长期“照付不议”合同气量的销售价格。合同气量主要保障城市居民及燃气电厂用气需要。除此之外的其它气量销售价格简称“合同外气量价格”。
  第四条 站线公司销售的合同外气量价格与购气成本联动。当购气成本上涨或下跌幅度达到或超过10 %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或购气成本上涨或下跌幅度达到或超过20%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3个月时,可按购气成本变化情况相应提高或降低合同外气量价格。首次正式制定合同外气量销售价格根据前6个月合同外气量加权平均购气成本测算。
  第五条 站线公司购气成本是指站线公司采购的合同外液态天然气加权平均单位购气成本,加上应纳税金,以采购气量为权数加权平均计算。
  第六条 城市燃气公司对终端用户的销售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依法计税、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按用户性质仍分为居民气价和非居民气价。居民气价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和节能减排的管理目标要求,适时实行居民阶梯气价。非居民气价由现行核定中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改为核定最高销售价格,并根据站线公司销售价格的变动相应调整,城市燃气公司可以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城市燃气公司应与非居民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具体气价水平和气价调整的条件,避免产生价格纠纷。
  第七条 站线公司气化管输费和各城市燃气公司输配费用,定期进行价格成本监审,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供气量、相关成本变化等情况重新审核,并在调整气价时相应增减。
  第八条 站线公司采购合同外气量必须以资源方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采购成本,并将相关购气成本资料逐批上报省物价局。在各批液态天然气卸载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资源方签订的该批液态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货款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和到岸价格、结算汇率以及应纳税金等相关资料。同时还应提供同期国际市场和国内其它项目液态天然气到岸价格有关资料,保证采购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 站线公司和城市燃气公司应按《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及时向省物价局提供投资成本、经营成本、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报送资料客观真实。站线公司和城市燃气公司可以适时提出调整价格的建议。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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