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城[2012]3号
各市、县建设局(建委)、市政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现就我省《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机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证由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瓶装燃气企业和燃气汽车加气企业的许可证由所在地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燃气主管部门核发,从事高速公路服务区燃气汽车加气企业的许可证由省厅核发。
二、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管道燃气企业还应提交特许经营权取得后的股东及股权变化情况报告。已取得《福建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报资料可从简。
三、管道燃气企业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擅自变更股东或者转让股权的,由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报当地政府同意后责令管道燃气企业整改,整改到位方可核发许可证。
四、福建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统一格式,由省厅印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三年。编号根据以下方法编制:闽+发证年份编号+设区的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编号+县(市)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
1、设区市编号规则为:福州为“01”、厦门为“02”、莆田为“03”、三明为“04”,泉州为“05”、漳州为“06”、南平为“07”、龙岩为“08”、宁德为“09”,平潭为“10”。省核发的为“99”。
2、县(市)编号规则为:设区市市本级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此编号为00;县(市)编号详见附件。
3、其余项目编号规则执行建城[2011]174号文件规定。
五、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六、请各相关单位按照本通知立即组织好燃气经营许可申报。已取得原福建省燃气经营许可的,务必于3月31日前核发完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企业拟工商登记的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类别(管道燃气〈气源种类〉、瓶装燃气〈气源种类〉、燃气汽车加气站〈气源种类〉、其他类),经营区域(可设附件),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除载明正本相关内容外,还应载明持证说明、变更记录等内容。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确定。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由发证部门根据以下方法统一编制: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简称+发证年份编号+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编号+县(县级市、区等)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具体编排方法如下: (一)省级简称:许可证编号首位是燃气经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如四川简称为“川”,北京简称为“京”,重庆简称为“渝”,上海简称为“沪”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见附件3)。 (二)发证年份编号:使用《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年份作为编号,四位数,如发证年份是2011年,发证年份编号即为“2011”。 (三)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编号:代表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的编号,两位数,从01到99,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四)县(县级市、区等)编号:代表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县(县级市、区等)的编号,两位数,从01到99,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直辖市如无县(县级市、区等)层级,则此项编号为00。 (五)流水号:发证部门每年度核发的所有类型燃气经营许可证统一编流水号,四位数,从0001到9999。 (六)经营类别代码:经营管道燃气为“G”,经营瓶装燃气为“P”,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为“J”,经营其他类为“T”。如经营类别有多项,则按以上顺序排列相应字母代码。 例:2011年3月,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某某燃气企业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经审查,该企业符合条件,拟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且是发证部门本年度拟核发的第一份许可证),该公司所在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地级城市编码假定为01)桥东区(县级区编码假定为01),经营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即为:“冀201101010001GP”。 五、《燃气经营许可证》封皮、防伪方式等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设计。 六、各省级燃气管理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和所附格式样本(见附件1、2),印制在本地区使用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将本地区《燃气经营许可证》样本、具体编号和发放办法等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七、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格式和发放办法等事项由有关省级燃气管理部门规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附件:1.《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格式样本 2.《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格式样本 3.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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