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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全市2011年度《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2012-2-3 16:47:52       点击:678 次 页面功能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字体: 】【打印】【关闭

漳建城〔2012〕5号

各县(市、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建设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闽建法[2008]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1年度《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年检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于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我局颁发的《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年检业务受理地点为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芗城区新华南路86号工会大厦六楼)。
  二、年检内容
  年检内容为《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闽建法[2008]1号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并重点检查以下方面:1、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2、设施管道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情况;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4、企业守法经营和规范化管理情况;5、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
  三、方法步骤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年检采取燃气企业自查、属地建设局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验收的方式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1、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年检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并于2月29日前向属地县(市、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建设局申请《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并提交规定材料(详见附件)。
  2、各县(市、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建设局要严格把关,按照有关规定逐一进行审查,于3月31日前提出年检初审意见。
  3、我局组织审核,作出年检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年检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通知县(市、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建设局和企业。
  4、年检结果将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并记入燃气企业信用档案。对年检合格的,我局将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资格;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接受年检或经年检不合格的,将依法撤销原批准的经营许可。
  四、几点要求
  1、各县(市、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建设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要切实通过年检,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
  2、各县(市、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建设局应对辖区内申请年检的燃气企业认真进行现场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在此基础上,我局将组织现场抽查考核。
  3、各燃气企业要按照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及时申报有关材料,如实填写年检申请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对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要认真组织整改。年检填报的《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年度检验审核申请表》,可到漳州燃气信息网(http://www.zzrqxh.com)下载。
  附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所需提供材料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抄送:省住建厅、市工商局、市燃管处
附件: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所需提供材料
 
  1、《瓶装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年度检验审核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瓶装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有关安全附件的证明;
  5、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6、应急抢险维修的人员、设备、仪器和交通工具一览表;
  7、具有相应等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8、与供气规模相当的从业人员名单和岗位培训证书;
  9、2011年度《福建省燃气经营企业管理手册》;
  10、企业2011年度财务报表;
  11、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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