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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建设局关于开展燃气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2012-1-6 17:04:21       点击:668 次 页面功能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字体: 】【打印】【关闭

漳建城〔2011〕90号

各县(市)建设局,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建设局,台商投资区建设局,市燃管处: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管理的指示精神,并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大检查的通知》(闽建城[2008]80号)文件精神,决定组织全市冬季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冬季燃气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制订燃气安全检查实施方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层层落实到位。要督促各燃气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好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立即开展安全大检查。各单位要立即组织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短时无法整改到位的,燃气企业应派专人看守,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任到人,逐项解决,确保用气安全。检查重点应严格按省住建厅闽建城[2008]80号文件要求做到全面覆盖,切实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三、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要充分利用媒体向社会宣传燃气安全知识,使广大群众了解并正确使用燃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各县(市、开发区)和市区要在2012年1月10日前完成本次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总结上报我局城建科(联系人:黄超宁,联系电话:0596-2957295,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闽建城[2008]80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闽建城[2008]8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为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燃气安全工作,让广大市民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大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短时无法整改到位的,燃气企业应派专人看守,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任到人,逐项解决,确保用气安全。检查重点:

  1、燃气管道运行安全。检查燃气供应企业是否按照《城镇燃气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加强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险管理工作,建立专业化、正规化的巡检抢修队伍,制定各种意外情况下的抢修预案。

  2、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依照《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及我省现行标准,结合燃气行政许可年审工作,对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全面复查。

  3、燃气汽车加气站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和站区,特别是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外的安全管理情况。

  4、燃气器具销售与安装。按照《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我省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除适用液化石油气的外,燃气器具应经法定检测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方可销售。

  5、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各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符合申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站(点)要在2009年元旦前给予行政许可;对于存在隐患或达不到许可条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营业;逾期未申领经营许可证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按照《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燃气信用档案信息建设与管理情况。

  二、加强安全用气宣传

  各市县要做好两节期间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手机短信、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充分发挥燃气公司抄表员身兼安全员、检查员、宣传员和监督员五大员的作用,组织当地燃气企业进行小区现场咨询、入户检查、发放安全用气宣传册等活动,告之燃气正确使用知识,确保安全。

  各地燃气安全大检查情况请于2009年1月15日前报我厅城建处,我厅将根据情况对部分市县重点企业进行抽查。

  联系人:王伟

  联系电话:0591-87613325,87616855(传真)

  电邮:[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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