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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燃气气瓶管理,规范市场经营
 2008-8-15 15:59:40       点击:5744 次 页面功能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字体: 】【打印】【关闭
    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闽建法[2008]1号)的有关规定,为推进燃气气瓶的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燃气市场的经营,9月1日起,芗城、龙文两区充装后的燃气气瓶必须有经营企业的燃气气瓶标志、充装标签、警示标志(详图附后)。用户可拒收无经营企业气瓶标志、充装标签、警示标志的钢瓶,并可拨打监督电话2955652举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燃气企业,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规范燃气气瓶的管理,有利于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市场的监管,同时也有利于用户参与对燃气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维护用户自身的消费权益,提高用户的安全用气意识,确保安全用气。
    以下为准入芗城、龙文两区经营的燃气企业所使用的液化气钢瓶标识(样式):
漳州华星燃气有限公司
 
 
漳州市华源石油燃气有限公司
 
 
主办单位:漳州市燃气管理处   承办单位:漳州市城市燃气协会   技术支持: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