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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液化气带气钢瓶未贴警示标志不得上市经营
 2008-7-3 9:00:19       点击:8132 次 页面功能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字体: 】【打印】【关闭
    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闽建法[2008]1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燃气市场的经营,市区(芗城、龙文)从7月1日起,未贴警示标志(温馨提示)及气瓶封口不完整的液化气带气钢瓶不得在市场经营。
    日前,我市燃气管理处组织人员对市区(芗城、龙文)市场带气钢瓶的警示标志、封口、充装重量开展专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基本符合要求。
 
下图为警示标志(温馨提示)图示
 
 
下图为完整封口样式
 
 
 
下图为检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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